问答题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止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拟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为由拒绝赔偿,丁遂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是否取得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能否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解除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6)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丙取得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而丙对乙无权处分并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设备亦已交付,丙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 
(2)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因为丙善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丙将该批设备转让给丁并已交付,丁继受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返还。(或者,丙善意取得该批设备所有权时,甲对该批设备的所有权相应丧失,无权再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任何人返还原物) 
(3)A公司不能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丁有权解除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5)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乙和丁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6)乙是赔偿义务人。因为从保管合同角度看,乙未能妥善保管该批设备,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从物权角度看,乙无权处分了甲所有的设备,侵害了甲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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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发现地板质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