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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公司的配送资源计划(DRPⅡ)
某钢铁公司在某市设立了一个地区配销中心,负责该地区的产品分销配送业务。公司物流管理人员通过对分销物流系统总成本的计算,确定配销中心向工厂补货提前期为2周,补货经济批量为200吨/次,配送货提前期为1周,产品生产提前期为1周,配销中心计划编制周期,公司规定统一为8周,公司为防止销售短档设定配销中心安全库存为200吨。现通过订单分析与销售预测得知配销中心某计划期各客户需求情况如下表,同时计划期初库存与工厂补货在途也得知如表所示。
配销中心需求与库存处理逻辑
补货批量200吨;
送货提前期1周;
补货提前期2周;
安全库存200吨
前一个
DRP
计划期
DRPⅡ计划周期
周次
12340678
客户需求计划 20025010010015047.950200
工厂补货在途 200       
计划期末库存300        
计划应到补货         
计划向工厂补货         
配送货计划         

问题:拟定产品生产计划;确定第5周的配销中心的配送运输计划方案。

A.950
【参考答案】

编制计划期该配销中心的配送计划与补货计划、制造公司的针对该地区销售需求的产品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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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题
配送服务税收筹划 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从流转税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搬运、装卸等服务。按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税种的课税范围。按税目划分,则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法定税率为5%。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 根据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与取得货运收入的相关发票制度包括:①只能使用从地税机关申领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均简称“货运发票”)。②申购货运发票的条件是必须取得政府机关(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登记有“货物运输”字样,并在地税局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③如未能获准领购并自开货运发票,就只能逐笔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这需要逐笔提交繁杂的资料证明。 在实践中,许多连锁企业没有申领到货运发票,但又取得了相关收入,按现行规定就得逐单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但由于提交资料繁杂,过高的操作成本令连锁企业难以承受。 如果连锁企业不办理逐笔申请代开,就会落入这样的困境:由于地税局电脑系统中该企业没有登记“交通运输业”税目,无法按3%的低税率申报纳税,只能挤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不仅如此,当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时还要遭遇巨大的困扰,手中只有“其他服务发票”而没有“货运发票”,如果在“其他服务发票”上开具“运费、装卸费”等项目就构成了发票违章,在发票验销环节被地税局发现会课以罚款(罚款金额每张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要发票不违章,就只能将物流费统统以“服务费”等模糊的名目收取。 由于连锁零售企业配送服务的客户一般为供应商(包括生产商与贸易商),基本上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如果取得“货运发票”,按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发票所列之“运输费”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装卸费、包装整理分拣费”不允许计算抵扣)。如果供应商从零售企业取得的发票为“其他服务收入发票”,就不能抵扣任何税款。 而目前大多数连锁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没有申请取得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不能在地税局登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目,因而不能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许领购货运发票。实践中多数零售企业是外包(委托其他货运公司运输),或者购入若干车辆并办理车辆的《营运许可证》,自行完成配送业务。对外收取的配送服务费则全部按“其他服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并开具“其他服务收入发票”。供应商不能抵扣增值税。 一般大型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一年运输装卸收费收入可达上千万元。如经过税收筹划,自身可节省营业税开支达几十万元,足以弥补筹划的成本。同时,筹划后供应商还可获得上百万元的税收抵扣,对供应商而言配送税收筹划也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由于配送税费筹划能够降低整个商品供应链的税收成本,因而对降低商品价格也有着现实意义。随着大型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外部扩展,开展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将是连锁零售配送中心业务发展趋势,配送税费问题不可忽视。 问题:请你利用所学知识对大型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税收进行合理筹划,以减少配送中心成本支出,实现零售供应链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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