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主要从事施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本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从居民企业乙公司取得股息25.2万元。
(2)直接向某养老院捐赠10万元,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6万元。
(3)实际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94万元。
(4)经事务所审计发现甲公司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甲公司没有将接受的捐赠原材料计入收入账户。
(5)企业自行计算的全年利润总额为1522万元,已预缴税款280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参考答案】
1、(1)选项AC: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纳税调增;(2)选项BD:属于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
2、(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194x75%)在税前加计扣除,选项AD错误;(2)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应纳税调减。
3、(1) 甲公司没有将接受的捐赠原材料计入收入账户,即接受捐赠原材料对其会计利润(1522万元)的影响额为0;而接受捐赠原材料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接受捐赠收入应全额纳税“调增”。另外,公司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价值20万元的原材料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应确认接受捐赠收入=20+2.6=22.6(万元),选项D未考虑进项税额,错误。
4、应补税额=1522(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40(国债利息收人调减额)25.2(股息收入调减额)+10(直接捐赠调增额)+6(行政罚款调增额)-194x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额)+(20+2.6)(接受捐赠收人调增额)]x25%-280(已预缴的税款)=57.4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