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
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参考答案】

(1)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
(2)宋朝有关“户绝”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窒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1/3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
(3)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绝户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归国有。
(4)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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