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环保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270天:管理费和利润按人材机费用之和的20%计取:规费和增值税税金按人材机费、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13%计取。人工单价按150元/工日计、人工窝工补偿按其单价的60%计: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1200元/台班计、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按其台班单价的70%计。人工窝工和施工机械闲置补偿均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措施费按其相应工程费的25%计取、(无特别说明的,费用计算时均按不含税价格考虑)。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获得了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图所示。
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分项工程A施工至第15天时、发现地下埋藏文物、由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置,造成承包人停工10天,人员窝工110个工日、施工机械闲置20个台班。配合文物处置、承包人发生人工费3000元、保护措施费1600元。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2:文物处置工作完成后①发包人提出了地基夯实设计变更,致使分项工程A延长5天工作时间,承包人增加用工50个工日、增加施工机械5个台班、增加材料费35000元: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将地基夯实处理设计变更的范围扩大了20%,由此增加了5天工作时间、增加人工费2000元、材料费3500元、施工机械使用费2000元。承包人针对①、②两项内容及时提出工期延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3:分项工程C、G、H共用同一台专用施工机械顺序施工,承包人计划第30天末租赁该专用施工机械进场,第190天末退场。
事件4:分项工程H施工中,使用的某种暂估价材料的价格上涨了30%,该材料的暂估单价为392.4元/m2(含可抵扣进项税9%),监理工程师确认该材料使用数量为800m2。
(1)工期索赔不成立。理由:A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其总时差为10天,停工十天未超过其总时差,对总工期无影响。所以工期索赔不成立。
(2)费用索赔成立。理由:因事件1发现地下埋藏文物属于发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进行费用的索赔。
(3)事件1后,工期仍为270天,承包人应获得的工期延期为0天。
(4)费用索赔额=(110×150×60%+20×1200×70%)×(1+13%)+3000×(1+20%)×(1+13%)+1600×(1+13%)=360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