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1992年12月,原告(某研究所)委托本单位职工张某(被告一)赴新疆某石化厂(被告二)就承接原油电脱盐项目进行了多次磋商。为此合同的签订,原告作了资金、设备、人员的准备。但在与石化厂签订合同之前,张某调离了研究所。张某调离后以另一家工程研究所的名义与石化厂签订了承接原油电脱盐项目的合同,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1)被告张某、某石化厂赔偿原告某研究所30万元;(2)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根据此案,请你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参考答案】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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