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金某是浙江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由该学校组织,不满18周岁的金某到湖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实习。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湖州大厦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到湖州大厦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某日,金某在湖州大厦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这时其他人员还未到岗。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法医学鉴定,金某前臂之损伤属5级伤残。 
金某将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告上法庭。 
问题:如果你是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法官,你会如何处理此案件?为什么?

【参考答案】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为,金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浙江信息工程学校与湖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院为此判决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各赔偿金某31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