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明代地方监察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
二是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
三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督抚制度是从都御史出巡制度发展而来的,主要负责监督地方政务,其权利很大,甚至有便宜行事的特权;各道巡按只能专职从事监察工作,虽评级低微,但威权很重,可参与地方一起重大事务,并直接向皇帝汇报;提刑按察司是省级政权机构之一,其履行监察职能方式是分巡所属区域,主管司法。兼管按劾、纠察事务;明代通过上述措施,在地方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监察机关,从而使得地方各级政府均处于监察机构的监督之下,家抢了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