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16年]月31日前支付35%的货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货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甲公司拒绝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无权。因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乙公司履行迟延,但是甲公司未履行催告义务,所以甲公司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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