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如何评价“不得对转让技术作任何改进”的约定的效力?
(3)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是否享有权利?
(1)不构成。《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预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合同中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
(2)非法垄断技术的规定,无效。
(3)不享有权利。《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任何关于后续改进技术的约定,所以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不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