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刑警队队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不应以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小张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4)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