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沈某等五位农民从县化肥厂销售部购买尿素五袋(每袋50公斤),共计人民币400元。次日,下起雨,沈某等人趁大雨未停之际将尿素撒入庄稼地,以利于肥料的吸收。谁知几日后,沈某等人到庄稼地发现庄稼叶片干枯,年底收成表明比往年大幅度减产。沈某把剩余的尿素带到县技术监督局去检验,结果表明所买化肥中含有大量的生石灰。原来撒尿素时,其中的生石灰遇水而产生热量烧坏了庄稼。2003年12月,沈某等人到县化肥厂要求赔偿。化肥厂只答应退回化肥款,但不予赔偿损失。沈某等人以化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化肥款400元,并加倍赔偿原告因不合格化肥而造成的庄稼损失计6000元。被告称沈某等人买的化肥是生产资料,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化肥厂无义务加倍赔偿因不合格化肥造成的庄稼损失。
试问:1、化肥厂认为原告不是消费者,对吗?理由何在?
2、沈某等人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法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农药、化肥等参照该法执行。本案中沈某等人购买的是化肥,所以,原告所处的位置是消费者。
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沈某等人只能要求化肥厂增加赔偿购买尿素款400元,而要求化肥厂增加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之外的3000元,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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