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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 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 红火。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 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 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12月10日,张强的妻子孙某 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 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 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5,000元。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 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
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
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

【参考答案】

1.张强应以刘某、赵某所在的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既 可以向洛阳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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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案情:张某—— 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 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 日 , 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 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 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 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倚、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闪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 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毎次都否 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 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 月17日 ,分别有]5万元和40 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答题要求: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 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