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与乙为父子关系。2009年9月25日,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住房(属于非普通住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3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12年8月15日,甲将该住房赠与乙(该房不属于乙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当时该房的评估价格为35万元。后乙为改善住房条件,于2014年10月10日对外销售该房,取得售房款40万元。
(已知:契税税率为3%,印花税忽略不计。)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请计算乙将受赠房屋转让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1)甲赠与乙住房的行为免缴营业税,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乙受赠办理过户时缴纳契税=35×3%=1.05(万元)
(3)乙于2014年10月10日以40万元售出房屋时,其居住时间已满5年。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乙应缴纳营业税=(40-30)×5%=0.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5×(7%+3%)=0.05(万元)
(4)乙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1.05-0.5-0.05)×20%=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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